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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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广播电视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24-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市级行使行政权力广播电视局部门权责清单(9项)
局序号 市序号 实施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承办机构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1343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2021第10条)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1344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
站和机关、部队、
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有线广播电
视站审批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  市辖区  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资格、节目开办方案、技术
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
监控方案、主要人员简介及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提
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按
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国家广电总局的反馈信息;加强后续管理。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1345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完毕   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七条:   
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   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4 1346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
播电台  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
位制作。广播电台  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
视节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8月
20日)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
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款: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证》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
批。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资格、节目开办方案、技术
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
监控方案、主要人员简介及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提
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按
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反馈信
;加强后续管理。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1347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  电视台
设立、终止审批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   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   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
十四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  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资格、节目开办方案、技术
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
监控方案、主要人员简介及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提
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按
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反馈信
;加强后续管理。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1348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  电视台
变更台名  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或节
目套数审批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
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设立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资格、节目开办方案、技术
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
监控方案、主要人员简介及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提
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按
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反馈信
;加强后续管理。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1349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频率使用许可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
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
修正版)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
率专用指配证明。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
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  》的单位   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
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中、短波广播;
)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  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的单位   申请使用发射机
标称功率50瓦(含)  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技术方案、运营方案
  管理方案、安全传送方案、信号来源证明等情况,提出初审
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
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  制作《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送
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的日常管理、监测
和监督检查。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1350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工程验收审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第十七
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
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   由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申请机构的资格、节目开办方案、技术
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
监控方案、主要人员简介及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提
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按
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反馈信息;加
强后续管理。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转报总局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初审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1351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2021第9号)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原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决定告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出具审查通过文件,并予以公告。
5.监管阶段责任:对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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